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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2020年9月24日  淄博刑事律师   http://www.shaxsls.com/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宋,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是: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推定管辖的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对于民事诉讼推定管辖进行明确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做法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的准确性和唯一性,不会以内重复判决而产生歧义。我国法律中对于相关的条款还在进一步优化当中。

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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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案件由什么级别的法院,什么地区的法院进行受理审判。对于管辖的问题,必须有一套实施规定以及相应的原则。这样,当事人才可以在选择法院的时候,不浪费时间,也能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那么,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的整理了以下资料,以供参考。

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经常居住地的变化、法院辖区的变化,这些都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注意: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2、海事法院: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是以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来确定的。这和军事法院确定管辖是不同的。

综上,就是对“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的具体解读,从上文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需要遵循两大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专门法院管辖原则。其中,专门法院管辖主要有三种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这种一般和特殊的原则确定,有利于更完善地解决管辖问题。当然如何让管辖更有利于诉讼,就需要咨询你的代理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