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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指定管辖的条件

2018年9月4日  淄博刑事律师   http://www.shaxsls.com/

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通常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但是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指定管辖的案件。它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XX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那么刑诉法中指定管辖的条件,下面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指定管辖的情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XX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XX些法律上的原因,如全体审判人员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也包括XX些事实上的原因,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

另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管辖争议发生在法院之间,包括两类情况:

①为积极争议,即法院之间争管辖权,

②为消极争议,即两个法院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管辖。

由此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下级法院才有权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起诉人不享有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

应当赋予起诉人就自己起诉的案件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上级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间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主要理由如下:管辖争议不仅发生在法院之间,而且可能发生在法院与起诉人之间。

法院之间的消极管辖争议,置起诉人的利益于不顾,起诉人与发生消极管辖争议的法院双方必然也会产生管辖争议。

民诉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当被原告所选择起诉的法院不愿受理原告起诉时,原告与其选择法院之间也会产生管辖争议。以上这两种起诉人与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均发生在一件案件有两个管辖法院的情况下。

对只有一个管辖法院的案件当事人起诉,该立案的法院因为案件疑难复杂怕麻烦怕纠缠而不立案,甩手不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起诉人与起诉法院之间同样会发生管辖争议。起诉人与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不仅侵害了起诉人诉请保护的实体权益,而且也侵犯起诉人的起诉权。由于现行民诉法将申请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法院,一旦下级法院不愿管辖XX案,一般也不会积极行使申请指定管辖权,特别是对只有一个管辖法院的案件,实际上是剥夺起诉人的起诉权。上级法院想管辖指定,但因为没有下级法院的申请,缺少指定的事实根据而无法指定管辖。

因此为起诉人设定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积极解决管辖争议而侵害起诉人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起诉人诉清保护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起诉人起诉权的需要。是对起诉权的进一步落实,是保护起诉权的有力措施。

从审判实践看,也迫切要求为起诉人设定申请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将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法院不完全可行。XX法院因地震等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办公行使管辖权、审判权,当然也无法行使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起诉人中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已经有—上级法院从保护起诉人的利益出发,根据起诉人的申请使指定管辖权。但苦于缺少法律依据,只能避开申请人指定,有悖于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

管辖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XX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指定管辖是由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权利,而且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另一种情况是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通过指定管辖来审理案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大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