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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限制减刑应当如何理解 共同犯罪主犯什么情况死缓

2020年9月24日  淄博刑事律师   http://www.shaxs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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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限制减刑应当如何理解

死缓的限制减刑应当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大家看完本文之后,我们需要了解清楚死缓在限制减刑上的理解是怎么回事,才能清楚法律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是怎么进行规定的。这对于罪犯有很大的影响,需要大家通过本文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共同犯罪主犯什么情况死缓

共同犯罪主犯什么情况死缓

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刑法修正案;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立即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就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在法律上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在本文介绍的情况之下,共同犯罪主犯才能被判死缓。大家不清楚的就要进行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淄博刑事律师
律师:陈伟 [惠州]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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