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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2018年9月4日  淄博刑事律师   http://www.shaxsls.com/

  犯罪之后,要是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关于自首,在我国的种类是不同的。那么大家知道在我国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吗

  一、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

  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XX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