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非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下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先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的执行,后又规定了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始于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
四、对加处罚款能否予以申请执行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对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字面含义解释来看,“加处罚款”是指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在其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每日增加百分之三的罚款,并且可以重复计算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很显然,加处罚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问题是当事人一直不缴纳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法院时,法院能否一并执行。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加处罚款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大律师网提醒您,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还要有不能调解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是不会进行调解的,但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人协商,让申请人取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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