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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均应确定相关立案标准

2020年10月16日  淄博刑事律师   http://www.shaxsls.com/

 宋,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号文件印发的同时废止。





刑事案件均应确定相关立案标准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文往往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规定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这些规定也体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但是在实践中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却存在疑问,这就给我们具体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我国刑法涉及财产的犯罪基本上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确立了明确的依据。而其他类型的犯罪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绝大部分都没有明确;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含义。虽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列举每种犯罪;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但是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被动。例如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容留卖淫案件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幷处罚金。;按照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再严重一些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就要上升到刑事犯罪高度,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则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有四种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两种为行政处罚,两种为刑事处罚,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究竟是什么样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办理的容留卖淫案件中,有几个饭店和洗发屋的老板涉嫌介绍卖淫,我们准备对其进行追诉,但是由于没有任何司法解释规定何种情况下介绍卖淫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敢轻易追诉。1997年取消了类推制度,其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没有明确确立每种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使得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造成执法的不统一。鉴于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没有相关的立案标准,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确定立案标准,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