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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部门是哪个?

2020年12月15日  淄博刑事律师   http://www.shaxs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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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一般针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行使管辖权,然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也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那到底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管辖范围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重婚案;

遗弃案;

妨害通信自由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行政管辖范围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理范围内容如下: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就为大家整理到此。针对民事案件,虽然很多时候都是有民警调解处理的,但他们并没有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只有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才会拥有一定的管辖权。

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部门是哪个?

一、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部门是哪个

如果是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发生纠纷,管辖部门为国土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行由县级国土部门调查、调解,如果能协商解决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可以解决定纠纷,节省人财物力,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政府进行裁决。往往一个案件由于历史原因解决难度较大,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间成本会更大。

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管辖部门为乡政府、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这是协商解决的最佳办法,往往发生纠纷不会是一方的过错,需要各让一步,才能解决,如果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6、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7、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8、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综上所述,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情况很多,处理这类纠纷,应该先协商解决,这样最节约时间和精力。有权管辖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是国土局、县级政府及当地法院等。如果是农村居民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乡镇政府也有权利处理这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