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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

2022年2月20日  淄博刑事律师   http://www.shaxsls.com/

  陈伟,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法律如何规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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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是基于某些牵连关系发生的。比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不在个法院管辖区,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不在个法院管辖区等,均发生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库安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政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